苍溪县纪检监察干部“能上能下、 能进能出”管理办法
2016-11-29 19:05:36 办公室


苍溪县纪检监察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正人先正己、打铁自身硬和有权有责、权责一致、注重实绩、奖勤罚懒的原则,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有效解决纪检监察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和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第三条  建立能上能下机制,重点解决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县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苍溪县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办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

(二)不按程序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错误,给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的;

(四)对下级请示报告的工作不及时研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五)分管联系单位或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连续三年排名倒数第一的;

(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七)长期因病因事请假,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条  建立能进能出机制,重点解决纪检监察干部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副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调出纪检监察系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苍溪县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办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

(二)拒不服从上级或所在纪检监察组织工作安排的;

(三)因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给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利用监督执纪问责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形。

第五条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重点解决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纪检监察干部绩效奖励、办案补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一律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一)机关各室和派出纪工委年度目标考核设一、二、三等奖,名额比例和奖金标准参照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委局班子成员绩效奖金按分管联系室的平均数执行,委局主要领导绩效奖金按班子成员的平均数执行;

(二)乡镇和县级部门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补贴,根据当年目标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发放;

(三)派出纪工委和派驻部门纪检组干部个人的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占70%的比例;

(四)年度目标考核未获一等奖或全县排名前10名的,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当年评先评优;

(五)派出纪工委工作经费的10%由县纪委统筹,根据各纪工委当年目标考核结果再次分配。

第六条  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