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办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16-01-21 18:13:47 本站原创

苍溪县纪检监察组织办案(办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以案谋私现象,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办案纪律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办信)过错责任,是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含参与办案、办信抽调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办案(办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严格遵守办案(办信)纪律规定,绝不允许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或变通执行县纪委常委会的决定;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领导批示和案件讨论等情况;

(三)瞒案、压案、私自办案(办信)和擅自决定立案、处分、追赃、使用办案措施等案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消极懈怠,严重超办案(办信)时限规定或办冤、假、错案;

(五)私会调查对象、接受吃请、收受钱物等;

(六)借办案(办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或为本人、亲友办私事、谋私利;

(七)隐瞒案情或为涉案人员说情、打招呼;

(八)篡改、伪造、隐瞒、损毁证据材料;

(九)擅自动用、处置涉案款物;

(十)违反办案(办信)程序,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其他违反办案(办信)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办案(办信)人员有第三条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律先免职并调出纪检监察系统,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直接主管人员一律以失职(渎职)违纪行为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